和田师范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时间:2020-02-25浏览:102996设置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切实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下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监制发放,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学校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打印报到证的依据。

第三条 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就业意向,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的原则

(一)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毕业生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或由于个人原因无法派遣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具备合法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毕业生录用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的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工作风险金、保证金。除就业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双方如有其它约定事项可在条款增补栏附加说明。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发放、管理

(一)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由招生就业办统一发放,每位毕业生只能使用属于自己唯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一人一套,一套一式三份。协议书签订后,用人单位、学生本人、学校各执一份。

(二)为保护毕业生利益,原则上要求用人单位先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由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分别签名并盖章。无人事自主权的单位,须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四)未使用的就业协议书应退还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翻印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无效;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就业协议书,否则将严肃处理。

(五)毕业生在毕业学期的五月二十日(具体时间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要求确定)前务必将已签约的就业协议书学院学院将协议书有关内容输入就业管理系统汇总计算就业率,上报自治区人社厅

(六)毕业生自主创业,须向学校招生就业办提供工商部门的证明;出国出境,向招生就业办提供相关证明;毕业生应征入伍,须向学校提供入伍通知书,学校将按规定纳入就业计划。

第六条 就业协议的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或协议上的依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来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各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应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之前进行,如就业方案下达后双方解除,还须经省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的追究

(一)毕业生应诚实守信,慎重签署就业协议,认真严格的履行就业协议,自觉维护学校和自身信誉。

(二)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中所约定的违约金。

(三)对于用人单位违约,学校将与单位直接协商、交涉,尽可能妥善解决;学校支持毕业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无故拖延,未能将就业协议书及时送交用人单位和学校,而造成就业协议未履行者,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就业手续。

第八条 就业协议书的补发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进行重新推荐就业并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补发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公函并退回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在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备注栏内直接签署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意见。

2、与新单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或接受证明。

(二)就业协议书因非人为破损等原因不能使用的,需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带原件到学校招生就业办办理更换手续。

(三)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要认真保管,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省级报纸登报声明作废

2、用人单位接收证明

3、书面申请书,并注明“若有其他协议纠纷,责任自负”字样,由辅导员签署意见。

(四)毕业生如已遗失就业协议书或以其非正当理由骗取就业协议书而重复签约者,一经查实,学校不在负责其户口、档案、推荐、政审等相关就业事宜,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五)因就业协议书本身质量或印刷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的,可以凭原件到就业指导办换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