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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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前身是和田地区初级学校——简易师范(1938 年)。1957 年,更名为和田师范学校。1978 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和田师范专科学校,是一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的全日制师范类普通高校。2018 年 7 月转隶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学校是师范类普通高校,立足和田,服务新疆,面向全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胡杨精神和兵团精神,追求“敬业爱生,为人师表”的教风和“勤学进取,求是致用”的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师资和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使学校活动有章可循,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坚持不懈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立足新疆实际,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思想品德修养和专业知识学习的统一、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艰苦奋斗的统一、增长知识才干和增强身体素质的统一,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的统一;学深悟透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校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坚持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严格管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引领师生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抵御宗教向学校渗透,筑牢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坚强防线;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加强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坚持“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和马克思主义“五观”的要求,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田师范专科学校。

       英文译名:HoTan Normal College,英文缩写:HTNC。

       中文简称:和田师专、和师、和专。

       学校域名:http://www.htnc.edu.cn。

       注册地址:和田市北京西路 169 号。

       办学层次: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设有和田市校区(和田市北京西路 169 号)、和田县校区(和田县北部工业园区北京路)2 个校区和实训基地(和田县罕艾日克乡巴勒马斯村)。学校法定住所为和田市北京西路 169 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为自治区全额拨款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立足和田,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师范教育为主体,以非师范教育、继续教育为辅,以就业为导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优化结构,突出特色,科学发展。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为新疆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下得去、用得上、靠得住、离不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科体系建设,严格教材管理体系,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将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贯穿于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之中。

       第六条 学校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按照“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原则处理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落实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责任,深化拓展“三进两联一交友”活动,在全体师生中铸牢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七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

主要教育形式。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学、理学、教育学、历史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法学等学科门类。专业建设的原则:服务社会发展、适应就业需要、突出学校特色。专业设置、调整需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在教学和管理全过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学校接受自治区教育厅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二)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

      (三)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三)创造学校发展的安全稳定环境。

      (四)鼓励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助学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依法依规自主办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依法依规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附属机构等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八)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全体师生合法权益。

      (四)依纪依法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八)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及办学规模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学校坚持教育以学生为主体,创造条件促进学生“以学习为中心,走全面发展之路”。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第十四条 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专科教育,创造条件提升办学层次,不断扩大全日制办学规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是:立足和田,面向南疆,以学前和小学教育为重点,适度发展应用技术类专业,努力培养爱国爱疆、担当奉献、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条 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 建立校、学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发布年度评估报告。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评价。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知名大学开展教师互聘、学生互换、成绩(学分)互认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科研为教学服务,设立和争取科学研究基金,支持和组织师生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推进协同创新,建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创新团队和科研平台,推动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学校对科研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依纪依法享有专有权。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依法成立和田师范专科学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与和田师范专科学校科学技术协会。支持科研工作者依法成立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校内或区域性学术团体。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积极与国内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不断提升教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服务民生,构建完备的社会服务体系。加强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与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共建创新平台,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组建咨询研究机构,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学校开展人才培训、社会实践、顶岗支教、社会扶贫、对口支援等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强化道德风尚和主流舆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学校传统的大学文化,坚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化交流,为增强中华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六条 发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优势,积极参加自治区文化建设工程,承揽社会发展需要的文化项目,促进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进步。

       第二十七条 建好图书馆、校史馆等各类文化设施及校园景观,丰富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整体构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党委对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决策、评价、审议、咨询机构。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审议、咨询、监督和指导机构。学校成立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指导、学校团委的领导和管理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共青团代表大会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组织召开。

       第三十二条 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构、直(附)属单位、学院、科研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三十四条 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在不涉及国家相关秘密的前提下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依法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把总目标作为统领学校工作的总纲。

      (三)坚持高举民族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将民族团结作为全校师生的生命线,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四)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后,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对院(系)级部门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部门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七)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进一步健全学校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全国和自治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体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

      (十)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师德考核力度、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引导教师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和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

      (十一)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按期进行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换届,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十二)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的渠道。

      (十三)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落实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会议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

      (十四)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六)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其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二)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履行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

      (三)严格落实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责任制,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强化反分裂反渗透教育,纯洁教师队伍,净化校园环境,管好育人阵地。

      (四)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校长履行职权。

      (五)落实基层党建工作,统筹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的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

      (七)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从严治党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八)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代会,代表党委定期向党的委员会、党代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四)凡经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对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党委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和田师范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三节 校 长


       第四十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按照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进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和一般人员调配。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决策、评价、审议、咨询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在符合条件的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可暂由副教授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成员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占二分之一以上。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校下列事项提交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科专业建设及科研发展规划。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七)学术不端行为审查程序、学术纠纷裁决程序。

      (八)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或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或者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特聘)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无法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章程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及其他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较强的在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教务处商有关教学部门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3 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学校下列事务,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一)审议教育教学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审议学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发展、教育教学质量建设、实验室建设工作规划、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核教学计划,指导课程建设、教学评价,审核教学奖励。

      (四)提出教师队伍培训意见及建议。

      (五)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对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

      (六)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无法主持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又名教(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对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教师、科研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 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工会会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届中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有重大事项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4年,期满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指导、学校团委的领导和管理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校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民意代表机构。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举行换届选举。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届校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五)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学院经过民主选举推荐或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民主推荐等程序产生,代表名额根据各学院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条件如下:

      (一)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三)品学兼优,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学生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如下:

      (一)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其委员会提议,学校团委审核,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免。

      (三)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秘书长由学校团委专职干部兼任。

      (四)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五)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工作有建议权,对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有审议权,对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有评议权。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节 学 院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学院实行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建设学科和人才队伍。

      (三)建议设置内部机构。

      (四)管理和使用人员。

      (五)制定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六)教育和管理学生。

      (七)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八)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九)管理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党支部、党小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总支(支部)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系会议决定。学院党总支、党支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等行使管理权。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十二条 健全二级教代会、学代会制度,成立学院教代会和学代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十三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平台),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机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是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获得教师资格者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带薪休假和学术休假,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六)对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惩罚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改善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

       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政治纪律,遵纪守法,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坚决抵制宗教极端思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六)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承担科研成果的学术责任。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一节 学 生


       第六十九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合法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等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爱国守法,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坚决抵制宗教极端思想。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修德践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规定学业,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诚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校友及校友会


       第七十五条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校友包括在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三个月以上的教职工,以及和田师范专科学校依法依规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学校依法依规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六条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和重要资源。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向对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依法依规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七十七条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校友联合会(简称“校友会”)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HoTan Normal College,英文缩写:AAHTNC,由校友自愿发起成立,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联络校友,交流信息,增进友谊,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学校鼓励与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凝聚力量。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校友以捐资助学、设立奖学金、研究基金、讲座基金、开展学术合作等方式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第七十八条 校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3年,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校友会会长为校友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校友会会员依照其章程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友会的最高决策组织,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校友会章程,监督校友会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每3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同意。

      (二)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学校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学费和社会服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预算由有关职能部门编制草案,提交财经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议审定。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第八十四条 学校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接受捐赠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自愿。

      (三)专款(物)专用。

      (四)尊重捐赠者意愿,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第八十五条 学校收入分配办法依据分类评价、绩效考核、贡献导向、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制定,经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八十六条 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节 资产管理和后勤


       第八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依法接受上级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八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审定、监督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等。

       第九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坚持后勤工作“安全、高效、服务、廉洁”八字方针,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绿色校园、人文校园。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九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九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四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九十五条 学校积极与政府、高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进行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训校歌校庆日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外观为圆形,是双圆套圆形徽标。校徽设计整体红色寓意“一颗红心向党”“传承红色基因”“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内圆中间“和师”用大篆体,寓意“学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两个字以笔尖形状设计,寓意“书写人生”“奋斗的青春最美丽”。《礼记·中庸》:“和者,天下之达道也。”“和师”之“和”寓意学校地理位置“和田”、“和美与共”“团结和谐”;“师” 寓意“立德树人”“学高为师德高为范”。“1938”注明初始办学时间。内圆底色设计胡杨形象,寓意“用胡杨精神育人 为兴疆固边服务”。上部校名毛体寓意“万方乐奏有于阗”。下部英文寓意学校创造条件面向世界胸怀天下。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汉文校名的圆证章。教职工为白底红字,寓意“塑造纯洁学子红心向党”;学生为红边白底蓝字,寓意“红心向党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第九十七条 校旗为长方形,主色为白底蓝字,长宽比例为3:2。校旗中央印有汉文校名,校徽置于左上角。

       第九十八条 大学精神为“教师悉心育人,学生勤勉读书”。

       第九十九条 校训为“团结、诚信、勤奋、树人”。

       第一百条 校歌为《桃李芬芳》。 桃李芬芳昆仑北麓,大漠南缘;丝路重镇,母校未央。和田师专,正茂风华;奋斗铸就,桃李竞芬芳。青春飞扬,忠诚担当;尚德勤学,誓作兴疆固边胡杨。铸魂,铸魂,铸魂,铸中华民族之魂;树人,树人,树人,树中华民族复兴时代新人。青春飞扬,忠诚担当;尚德勤学,誓作兴疆固边胡杨。

       第一百零一条 校庆日为公历 9 月 28 日。学校每逢十周年举行校庆,庆典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通过,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后,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本章程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进行。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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